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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宁某小区多出一幢三层楼 业主质疑开发商违约 |
| 2008年3月26日 9:20:24 来源:新闻晨报 |
小区原有的10幢高层住宅楼旁,多出了一个“小兄弟”。长宁区悦达花苑小区内建造的一幢三层矮房,成了小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部分业主认为,《预售合同》显示该房系“计划外”。开发商方面表示,他们有规划部门的审批,并不违约。
位于武夷路上的悦达花苑小区有10幢住宅楼,与毗邻的居委会仅一墙之隔,但相互间并没有可通行的门。谁知,看似独立的两个部分,竟同属一家。悦达花苑小区业主丁先生和部分业主,此前仔细察看产权证的宗地图,有了一个意外发现———居委会所在地并非独立于小区之外,而与10幢高层住宅一样,同在红线范围之内。
宗地图中显示,小区平面布局共有10幢楼,这幢仅3层楼高的“小兄弟”,在其中并没有标注。“业主对此完全不知情。”丁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小区内增建居委会办公用房,并未征求业主的意见。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不能擅自变更已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业主将开发商上海悦达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记者在现场看到,居委会位于小区北侧的凸出处,与小区分隔在一堵围墙的两侧,从小区抵达居委会,须出小区沿旁边的小道步行3分钟。
开发商方面认为,居委会用房作为配套设施,属于政府的要求,也是根据规划部门的审批来建造的,建成后通过验收并交付居委会使用,目前房屋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他们认为,合同中没有标注,属于疏漏而非欺诈,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要求小区的每个建筑都应当标记在平面布局图中,建造居委会办公用房并非改变小区平面布局,不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显示,双方在售房合同小区平面布局中仅简单地标明了主要房屋的示意图,对相关的公建配套等设施都没有详细标明。同时,房地产公司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位置建造居委会办公用房,并没有擅自改变合同附件所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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