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是解放前父母亲倾其多年积蓄用金条“订”下的,后来变成“使用权”房。老屋现居住父亲、我和妻女共4人。
最近老屋要动迁,我想选择货币安置。这样动迁款是否属于父亲和我们兄弟姐妹共有?父亲“百年后”他名下的动迁款如何继承?如选择产权房安置又如何处置?
刘先生刘先生:就你来信咨询情况作一解答:
一、你询问的房屋来源是“解放前父母亲倾其多年积蓄用金条‘订’下的;后来变成使用权房。”所以,首先可以确定该房屋的性质属于“公房”,你以及你的家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此外,“公房”使用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如:国家分配、单位分配等。你居住的老屋据我判断应该是属于解放后国家将该房收归国有后分配给你家居住的“公房”。
二、根据来信推断,可能该房屋的承租人是你。如果你是承租人,你可以选择货币安置的方法签订动迁协议。如果你不是承租人,你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建议承租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方法签订动迁协议。
三、如果你家的老屋选择了货币安置的方法,则动迁款应当由该房中属于动迁安置的人员共享。根据你来信介绍,如果在动迁时该房屋中只有你父亲、你和你的妻女4人的户口,没有其他特殊情况,那么所得的动迁款应当由4人均分。如果有上海市政府有关法规或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则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四、你父亲的动迁款应当由你父亲支配,可以买房子,也可以消费或储蓄等,该款的性质简单来说就是你父亲的财产。如你父亲百年后,应当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即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五、如果选择产权房安置,则接受安置的人就是属于动迁安置范围的人员。根据所选安置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及动迁安置中得到的各种补偿,确定被安置人员享有的产权份额和应当承担的房屋差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