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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业主书”侵犯管家名誉 业委会被判书面赔礼道歉 |
| 2008年2月25日 10:57:58 来源:房地产时报 |
为一笔3万余元的小区停车费是否使用不当,引发了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和小区管家上海宏祥物业公司的矛盾的寻火索。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向每户业主信箱投递的《告全体业主书》中的“侵占”措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将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告上法院。日前,一中院判定业委会的行为确属侵权,应向宏祥物业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
停车费支出引发矛盾
2006年,位于徐汇区上海植物园附近建筑面积达8万平方米的某小区第三届业委会成立。在对小区机动车停车费进行全面审计,财务状况明了的情况下,由于对上届业委会同意宏祥物业3万余元停车费的使用有不同的看法,新一届业委会向每户业主的信报箱内投放了一封《告全体业主书》。其中部分措辞使用了“侵占小区业主公益金,证据确凿”等词汇,从而引发了物业公司和第三届业委会的矛盾。
业委会发信称物业“侵占”
宏祥物业将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告上法院,认为业委会恶意诋毁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小区业主对本公司的商业信誉、经营道德等评价的降低,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构成名誉权侵害。
小区业委会则认为,宏祥物业将3万余元停车费收入用于绿化的的改造和电控门的整修,这部分支出应该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因为,在前两届业委会与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费中的维修费已经包含以上的费用,所以宏祥物业侵占的事实清楚。业委会将情况用《告全体业主书》的形式,投放于每家每户的信报箱内,是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是充分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并履行自己监督物业公司的职责。
侵犯名誉业委会被判赔礼
法院调查后认为,停车费的支出得到了第二届业委会的同意,作为第三届业委会主张该笔费用由上海宏祥物业公司承担,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判决驳回。第三届业委会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小区业主处理事务和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是其职责,但其行为应当采取合法形式行使职权,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被告对原告的物业管理工作认为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应当与原告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被告在事实真伪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即以公开的方式向小区业主发放告知书认定原告侵占业主资金,并在告知书中使用了明显带有贬义和诽谤性质的“侵占”、“证据确凿”等词语,侮辱了原告上海宏祥物业公司的人格,降低了小区居民对原告的信任和评价,该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名誉,业委会应对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规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对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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