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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成为房主人 自己此前对房屋的处分仍然有效 |
| 2008年2月13日 15:09:16 来源:法制晚报 |
将房卖他人时房尚由几人共有分家取得所有权却不认前协议———
基本案情
张某委托杨某将自己的三间房卖给了支某,支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张某一直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张某则称,因涉及的房屋并不是他个人所有,而是由多人共有。他卖房未经共有人同意,所以不同意支某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经查,张某与支某签订卖房协议后一个多月,张某等4人对被继承人柴某(已过世)的房产进行析产,并写有析产协议书,张某继承了三间房,这三间房就是张某要卖给支某的三间房。
此后,公证处对析产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写了一份声明,称将其名下的三间房卖给支某,并委托杨某办理一切卖房事宜。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与支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支某支付张某购房余款22万余元,张某协助支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案
刘敏法官:张某与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张某的三间房是他与他人按份共有的,但在房屋买卖协议履行中,张某与共有人对属于柴某的房产进行了析产,这三间房分产后归张某。
张某取得了这三间房的处分权利,该合同有效,所以张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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